首尾條文

一、內政部消防署為規範訓練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公務車之派遣及管
    理等事宜,特訂定本要點。
十六、違反第十二點、第十五點規定二次以上者,自第二次歸還日起,一
      個月(日曆天)內不得使用公務車。